企业公司因为未按时报年报或通过住所查无下落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满5年,且载入异常名录事由消失的,商事主体可以申请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商事登记机关应对其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后将其从经营异常名录中移出,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
问1: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能否注销?是否需要先移出异常名录?
答:根据《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应当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特殊情形: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3年内依法办理注销的,自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系统自动将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因此,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允许办理注销,无需先移出异常名录。
问2:企业因不按时提交年报而被拟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在告知公告期限30日内补交了年度报告,是不是可以不用申请而免于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答:是的。告知公告期限内补交了年度报告,无需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系统自动筛查并予以剔除,不予载入经营异常名录。